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国内温泉小镇建设,完善温泉小镇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提高温泉小镇的接待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温泉小镇的资源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10)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旅游协会温泉旅游分会、重庆市旅游协会、重庆市旅游协会温泉旅游分会负责起草,重庆融汇温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箱根温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云南省旅游业协会SPA与温泉分会、广东温泉行业协会、福建省旅游协会温泉专业委员会、辽宁省冰雪温泉旅游协会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士军、张海燕、汪黎明、黄祖仕、张越、邝海、梁远超、马斌、王永毅、王捷、黄慧、王旗、姜涛、束立、罗光荣、宋交根、付溟、陈冠羽、陈燕奎、谭永成。
引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国内温泉小镇建设,完善温泉小镇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提高温泉小镇的接待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温泉小镇的资源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温泉旅游名镇评定的依据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温泉旅游产业为支柱性产业的城镇、乡镇和温泉旅游产业聚集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1614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B/T 13727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GB 1614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9079.1-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LB/T 012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向导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LB/T 016-2011 温泉企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于本文件。
3.1
温泉小镇 hot spring town
拥有一定储量的温泉资源禀赋(包括天然自涌温泉和人工钻井取得的温泉),并对温泉资源加以合理有效地利用,发展以温泉旅游业为主体的相关产业且达到一定产业规模和产业集群度的地理空间和聚居地,如城镇、乡镇或温泉旅游产业聚集区。
3.2
国家温泉旅游名镇 renowned national hot spring tourist town
温泉资源丰富,泉质优良,产业发展水平、功能设施配套完整度、环境硬件品质、经营管理与服务水平、卫生、安全等在全国具有领先性,其他各项指标达到本标准相关规定的温泉小镇。
3.3
温泉旅游产业 hot spring tourism industry
以温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营为核心的相关产业,它是前台接待设施、室内外温泉体验设施、住宿设施、餐饮设施、购物设施、观光旅游设施、文化娱乐设施、运动康体设施、医疗养生设施和医疗保健设施等与其相应服务的集合体 。
3.4
温泉接待设施 hot spring facilities
以温泉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营单元,通常包括温泉接待中心、室内外温泉设施、温泉会所,以及与其配套的餐饮和住宿等设施构成的组合。
4 评定依据与方法
4.1 评定依据
以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为依据,包括基本条件和一般条件两类。基本条件是国家温泉旅游名镇的必备条件。
4.2 评定方法
国家温泉旅游名镇评定检查时,按附录A 中基本条件逐项确认达标后,再进入后续评分程序;
评分首先按照附录B评分表进行评分,评分表总得分700分,然后对游客综合满意度按附录C进行评分,评价表总分为100分,两类评分达到一定得分要求的温泉旅游小镇即可评定为国家温泉旅游名镇。同时对国家温泉旅游名镇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5 基本条件
5.1 温泉应获得省级及以上国土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鉴定报告认证。
5.2 温泉水温度应符合LB/T 016-2011中3.1和3.2规定的标准:温泉水温≥25℃ 冷泉水温<25℃;温泉水中所含矿物质至少有一项达到医疗矿泉水命名的标准;温泉的泉质分类及辅助疗效应符合GB/T 11614、GB/T 13727和LB/T 016-2011附录C医疗热矿水水质标准分类表表C.1 和表C.2 的要求;温泉水日允许开采量(含自涌温泉取水量)总计应达到2 000 T以上;温泉水实际使用量应不超过国土部门批准使用量。
5.3 温泉旅游产业集群度高。核心温泉产业聚集区(温泉设施及配套设施)占地规模应达到300亩以上;核心温泉产业聚集区周边2 km范围内常驻人口应达到1 000人以上。
5.4 应至少有四家温泉接待设施,最低同时接待量应在2 000人以上,应至少有1家最低同时接待量达到800人以上(按更衣柜计算);小镇住宿接待设施至少有三家,总床位数达到800张以上。
5.5 通过国家星评符合LB/T 016-2011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温泉企业应不少于四家,其中至少有一家五星级温泉企业,星级温泉企业比例应达到40%以上。
5.6 温泉名镇接待设施应设有温泉水质卫生检测实验室或机构,建立统一温泉水质卫生监控机制;至少有1家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疗机构。
5.7 温泉名镇接待设施应配有温泉街、温泉小广场、公益温泉设施等文化、商业、休闲设施,以满足游客四季和夜间休闲度假需求。
5.8 温泉名镇年游客接待数量应不低于50万人次,年游客规模按温泉门票统计口径计算应达到40万人次,年过夜人次应达到15万人天。
5.9 应有承担旅游市场管理职责的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或自治组织。
5.10 应有正式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或旅游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所有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得以有效实施;人工设施与环境协调,具文化特色。
5.11 环境质量应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 三级标准要求,噪声质量应达到GB 3096 Ⅱ类标准要求;地表水质量应符合GB 3838 Ⅲ类标准要求;无重大自然灾害威胁;各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5.12 小镇近两年内发生过游客非正常死亡或重残的旅游安全事故,且小镇管理机构或其辖区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按事故责任书认定)不得参评。
6 一般条件
6.1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
6.1.1 温泉资源
6.1.1.1 温泉水量丰富;温泉水温度符合标准
6.1.1.2 温泉类型丰富、具有珍稀性。
6.1.1.3 温泉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对天然自溢温泉进行有效保护,并具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其永续利用。
6.1.1.4 开展温泉水综合利用和梯级利用。
6.1.2 其他自然旅游资源
具有丰富多样的自然风光。如海洋、湖泊、江河、湿地、瀑布、森林、草原、山地等;拥有世界级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6.1.3 环境保护
6.1.3.1 应有完善的环境保护、监测机制及制度。
6.1.3.2 各项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对旅游资源和氛围无损害。
6.1.3.3 积极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有效保护自然景观。
6.1.3.4 环境质量应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 三级标准要求,噪声质量应达到GB 3096 Ⅱ类标准要求;地表水质量应符合GB 3838 Ⅲ类标准要求,无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6.2 历史人文资源及保护
6.2.1 温泉历史悠久,有温泉历史遗迹和文物;宜有温泉文化节庆活动,形成独特的文化形象,且拥有一定的区域影响力。
6.2.2 宜建有集中展示地域文化和当地温泉文化的场所;地方文化得到科学、妥善的保护,同时得以传承和发展。
6.2.3 传统风貌区、历史街区应得到有效保护;新建建筑对地方传统建筑风格宜有传承和发展。
6.2.4 名镇或周边10 km距离内宜有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或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传统风貌街区);名镇内宜有宗教寺庙、书院、中华老字号等。
6.2.5 在政府财政资金及旅游经济收入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6.3 规划与建设
应有正式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或旅游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应突出温泉旅游特色,应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管理界限的申报范围。申报范围内宜有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所有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要求,规划并得以有效实施,人工设施与环境协调,具地域文化特色。
6.4 基础设施
6.4.1 区位
6.4.1.1 邻近大城市或城市群;或与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及旅游度假区具有良好联通性。
6.4.1.2 区外交通:具有便捷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通达性,交通方式宜多样化。
6.4.2 区内交通
6.4.2.1 道路交通组织安全、合理,交通通畅便捷。宜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或具有旅游专线。
6.4.2.2 主干道路面硬化率达到较高水平,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船舶码头等交通设施完备、布局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6.4.2.3 温泉区停车场宜采用生态停车场设计,其容量满足游客接待需求;管理完善,秩序良好。
6.4.2.4 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或具有特色的交通工具。
6.4.3 给排水
供水设施运行良好,水质、水量符合标准,满足生产、生活、旅游服务需求。应实行雨污分流,或科学有效的雨污水排放方式;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宜进行中水处理,处理后水质应符合GB/T 18920和GB/T 18921的要求。
6.4.4 能源
6.4.4.1 供电能满足生产、生活、旅游服务需求。重要设施宜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供电不间断。
6.4.4.2 供热、燃气设施可采用多种能源并举,宜使用太阳能、生物能、地热、风能等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
6.4.5 通信邮电
6.4.5.1 宜提供邮政或邮政代办、邮政纪念服务。
6.4.5.2 应提供方便畅通的通讯服务。
6.4.5.3 应提供快速通畅的Wi-Fi服务,宜覆盖名镇的温泉接待设施。
6.5 温泉旅游配套服务
6.5.1 温泉设施及产品体系
6.5.1.1 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富有特色的星级温泉。
6.5.1.2 大力发展具有专业资质的温泉康疗机构,并宜配备疗养、康体、保健、美容等专业人员。
6.5.1.3 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公益温泉设施。宜向当地居民提供特别优惠。
6.5.1.4 温泉产品体系丰富,满足小镇淡旺季、平日周末及白天夜晚平衡经营的实际需要。
6.5.1.5 宜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的完整产品体系,形成温泉养生、温泉度假、温泉休闲和温泉旅游观光等丰富业态。
6.5.2 游客中心
6.5.2.1 应设置至少1处专用或兼用的游客中心,各温泉应设立接待咨询点。
6.5.2.2 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设备功能齐备;应配有专职服务人员,其业务熟练,服务热情;应提供普通话服务,支持英语或1种常用外语,宜提供多国语言支持。
6.5.2.3 游客中心应为游客提供与温泉旅游度假相关的接待咨询、预约预定、展示、医疗等综合性服务职能,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接待咨询点应开通旅游咨询热线电话,满足游客的旅游相关信息服务要求。
6.5.3 住宿
6.5.3.1 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富有特色的住宿接待设施,满足不同市场的需求。
6.5.3.2 宜按照绿色旅游饭店标准建设住宿接待设施。
6.5.4 餐饮
6.5.4.1 餐饮设施布局合理、种类丰富,餐饮档次设应满足不同消费需求。
6.5.4.2 应提供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风味的菜肴,菜系种类丰富,品质高,宜提供多种国内外主要菜系。
6.5.4.3 宜提供具有温泉特色的餐饮菜品。
6.5.5 购物
6.5.5.1 购物场所应布局合理,建筑与环境协调,购物环境舒适。
6.5.5.2 购物场所应配置合理,商品种类丰富,管理规范。
6.5.5.3 应有地方特色的系列旅游商品。
6.5.5.4 温泉特色旅游商品应丰富,宜形成系列化和品牌化的温泉旅游商品体系。
6.5.6 文化娱乐
6.5.6.1 文化娱乐活动宜丰富多彩。
6.5.6.2 文化娱乐场所、文化休闲乐设施类型应丰富,环境舒适。
6.5.7 运动健身
运动健身设施类型丰富,并应配备必要的专业辅导人员。
6.5.8 温泉产业链
6.5.8.1 温泉文化研究、开发、交流和推广活动丰富,宜有温泉文化、地方历史和民俗风情文化的演
6.5.8.2 艺产品。
6.5.8.3 宜开展温泉科学技术研发,具有高科技附加值的温泉产品。
6.5.8.4 宜建有利用温泉的养老机构和场所。
6.5.9 标识系统
6.5.9.1 应具有完善的标识引导系统,标识位置合理,内容清晰,造型宜富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
6.5.9.2 相协调。各类导向系统设置应符合LB/T 012的规定。
6.5.9.3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的要求。
6.5.10 游客公共休息设施
应布局合理,设计有特色,数量满足需要。
6.5.11 特殊人群服务
应为老年人、儿童、孕妇、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相应的设施及服务。
6.5.12 管理与服务
6.5.12.1 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服务规范。
6.5.12.2 服务人员应训练有素、热情周到,着装和服务方式富有特色。
6.5.12.3 宜具有国内外与温泉旅游相关的知名品牌。
6.5.13 重视人才培养
应建有服务于温泉旅游产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机制和体系。
6.6 综合管理
6.6.1 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应有促进温泉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进温泉旅游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名镇所在地政府财政资金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温泉资源的保护和产业的发展。
6.6.2 机构制度
机构健全,职责分明,制度完善,贯彻得力。
6.6.3 游客权益保护
6.6.3.1 应建立游客投诉机制,设立投诉办公室,在游客中心设置投诉意见箱,公布小镇统一投诉电话号码,且保持24 h畅通,应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6.6.3.2 应建立健全的投诉档案记录和复查制度。
6.6.3.3 应持续改进,开展定期抽样调查。
6.6.4 市场营销与宣传
6.6.4.1 名镇应有独立域名的旅游网站和信息平台,应提供全面的信息和预定服务和网上支付服务;应充分利用网站和信息平台积极开展宣传营销;游客中心与各温泉旅游接待点之间应具有统一的服务信息网络平台。
6.6.4.2 公众信息资料应有特色,品种全,内容丰富,文字流畅,制作精美,适时更新,并宜提供免费的资料。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要求。
6.6.4.3 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旅游宣传营销活动;积极举办行业论坛、节庆等交流活动,并有学术成果。
6.6.5 旅游安全
6.6.5.1 认真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应健全有效。
6.6.5.2 游客承载量和动态数量应及时公布。
6.6.5.3 安全警告标志标识和温泉安全泡浴提示应齐全、醒目、规范。
6.6.5.4 应有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预案,有具体有效的实施计划,并定期演练。
6.6.5.5 应建有紧急救援机制,有定期培训、演练,日常防范工作具体、详细、到位;应有消除蛇、马蜂及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
6.6.6 卫生
6.6.6.1 温泉卫生
6.6.6.1.1 温泉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GB 9667和LB/T 016-2011要求。
6.6.6.1.2 名镇应设立水质卫生检测实验室或机构,配有经培训合格的化验员,定期对各温泉企业进行水质卫生检测。
6.6.6.2 餐饮卫生
餐饮场所、设施卫生应符合GB 16143要求。
6.6.6.3 住宿卫生
住宿接待设施卫生应符合 GB 9663要求。
6.6.6.4 环境卫生
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现象。
6.6.6.5 垃圾管理
进行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并统一处理。餐厨垃圾应符合CJJ 184要求。
6.6.6.6 旅游厕所卫生
应符合GB/T 18973-2003规定的三星级厕所及以上要求。
6.6.6.7 其他各种设施卫生
应符合GB 9663、GB 9664以及LB/T 016-2011要求。
6.7 温泉旅游与社会发展
6.7.1 产业经济指标
6.7.1.1 温泉名镇年游客接待数量应不低于50万人次。
6.7.1.2 温泉名镇温泉年游客接待数量(按温泉门票统计口径计算)应不低于40万人次。
6.7.1.3 温泉名镇年过夜人次应不低于15万人天。
6.7.2 市场影响力
6.7.2.1 应具有竞争力强且特色鲜明的品牌形象。包括有影响力的品牌、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等。
6.7.2.2 应具有较强的市场辐射力、较高的市场影响力。
6.7.2.3 应具有较高游客综合满意度(游客综合满意度评价见附录C)。
6.7.3 温泉与人居环境
6.7.3.1 精神文明
名镇从业者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文明和谐、诚信友善。
6.7.3.2 社区发展
6.7.3.2.1 温泉旅游发展宜为名镇居民提供适当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
6.7.3.2.2 温泉旅游发展应为名镇及所在区县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6.7.3.2.3 名镇管理机构应与社区居民沟通顺畅,听取社区群众意见,定期宣传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开发经营等情况,共建和谐社区。